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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versk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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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Feb 2013
文章: 779
引用:
作者Balaclava
憲法第 20 條:人民有依法律服兵役之義務。
裡面提到的法律就是兵役法
第 3 條:
- 男子年滿十八歲之翌年一月一日起役,至屆滿三十六歲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除役,稱為役齡男子。但軍官、士官、志願士兵除役年齡,不在此限。
- 男子年滿十五歲之翌年一月一日起,至屆滿十八歲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稱為接近役齡男子。
第 48 條:
- 合於第三條年齡之女子,平時得依其志願施以相當之軍事輔助勤務教育,戰時得徵集服任軍事輔助勤務;其徵集及服務,另以法律定之。

所以依照"法律",女子不爽可以不當兵


憲法又不是只有這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pcode=A0000001
引用:
憲法
第 二 章 人民之權利義務
第 7 條
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所以兵役法在法律上沒有無分男女一律平等,
應該是違憲。
 
舊 2025-11-15, 12:10 PM #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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