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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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Fly Pig
憲法規定當兵是國民應盡義務
那為啥兵役法可以把這句話限縮到男子才有當兵義務??
女人呢??
法律規定特定性別才有國民義務??
有沒有違憲我不知道 但這不是很荒唐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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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第 20 條:人民有依法律服兵役之義務。
裡面提到的法律就是兵役法
第 3 條:
- 男子年滿十八歲之翌年一月一日起役,至屆滿三十六歲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除役,稱為役齡男子。但軍官、士官、志願士兵除役年齡,不在此限。
- 男子年滿十五歲之翌年一月一日起,至屆滿十八歲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稱為接近役齡男子。
第 48 條:
- 合於第三條年齡之女子,平時得依其志願施以相當之軍事輔助勤務教育,戰時得徵集服任軍事輔助勤務;其徵集及服務,另以法律定之。
所以依照"法律",女子不爽可以不當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