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GOLDHAN
那是你說的公積金,不是從李俊俋委員那邊帶來的公積金制度
以實務上來說立委助理的薪水本來就不存在所謂的約定薪酬,每月立委替助理申請薪水時,就代表就是基於職權賦予的核薪,立委本身就能決定要給助理多少錢,即使面試時說5萬 但我這月覺得你辛苦替你申報6萬 這些都是立委職權,所以法院認定有些助理帳戶內比約定薪資多了466元就有罪,我就認為與實務完全不同
所以高的認知來說 回捐辦公室公用是約定事項,到職時說好的,就跟一些公司要繳福利金一樣,那些錢都是公用,並不是立委詐領來私用。以往的案例 只要這些錢不是被侵占 詐領 都沒事,差別只在高虹安的一些從民進黨來的助理對檢察官說這不是自願的,這點我就覺得蠻有爭議的,你任職時都有簽好此回捐協議,代表你認同這項制度,任職後說不是自願的也蠻奇怪的。
這部分大家見解不同,你可以有不一樣看法,但是我在意的是司法面對不同政黨時 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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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前一篇才說不知道李是否有公積金,現在又說李的公積金不是我說的那一種。
所以你到底知道還是不知道李的公積金制度?是哪一種?
李的公積金是怎麼運作的,不是高說了算。
如果沒有證據證明李也有浮報薪資及加班費的情形,當然李就不會被起訴。
至於高案薪資浮報的問題,那是法院審理的實質內容。
自己去看高是怎麼主張的,法院是怎麼認定的。
這也不是你說了算,你認同高的辯解,法院不一定會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