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GOLDHAN
那是你說的公積金,不是從李俊俋委員那邊帶來的公積金制度
以實務上來說立委助理的薪水本來就不存在所謂的約定薪酬,每月立委替助理申請薪水時,就代表就是基於職權賦予的核薪,立委本身就能決定要給助理多少錢,即使面試時說5萬 但我這月覺得你辛苦替你申報6萬 這些都是立委職權,所以法院認定有些助理帳戶內比約定薪資多了466元就有罪,我就認為與實務完全不同
所以高的認知來說 回捐辦公室公用是約定事項,到職時說好的,就跟一些公司要繳福利金一樣,那些錢都是公用,並不是立委詐領來私用。以往的案例 只要這些錢不是被侵占 詐領 都沒事,差別只在高虹安的一些從民進黨來的助理對檢察官說這不是自願的,這點我就覺得蠻有爭議的,你任職時都有簽好此回捐協議,代表你認同這項制度,任職後說不是自願的也蠻奇怪的。
這部分大家見解不同,你可以有不一樣看法,但是我在意的是司法面對不同政黨時 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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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你這邏輯,過往詐領助理費被判刑的人真冤枉。
民眾黨稻草人之術,已經厲害到連法律都可以改變。自己設法律稻草人自己打。
稻草人不是這樣用的啦!
維持正義的司法被扭曲成政治鬥爭,光明正大挺貪污,才是最可恥的。希望你日覺悟,不要一直做幫貪污的人護航這種傷天害理的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