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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LDHAN
Advance Member
 

加入日期: Oct 2003
文章: 324
引用:
作者惡蟲
公積金制度應該是照個人薪資實際所得,每人看是要交一千、二千還是多少錢出來成立。
但不是去虛報調高個人薪資,再把虛報的部分拿出來當公積金。

所以關鍵就是虛報薪資的部分,就是這部分成罪。

還有,本案涉及罪名刑度為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也就是最低七年起跳,高被判七年四個月,這樣算輕案重判??



那是你說的公積金,不是從李俊俋委員那邊帶來的公積金制度

以實務上來說立委助理的薪水本來就不存在所謂的約定薪酬,每月立委替助理申請薪水時,就代表就是基於職權賦予的核薪,立委本身就能決定要給助理多少錢,即使面試時說5萬 但我這月覺得你辛苦替你申報6萬 這些都是立委職權,所以法院認定有些助理帳戶內比約定薪資多了466元就有罪,我就認為與實務完全不同

所以高的認知來說 回捐辦公室公用是約定事項,到職時說好的,就跟一些公司要繳福利金一樣,那些錢都是公用,並不是立委詐領來私用。以往的案例 只要這些錢不是被侵占 詐領 都沒事,差別只在高虹安的一些從民進黨來的助理對檢察官說這不是自願的,這點我就覺得蠻有爭議的,你任職時都有簽好此回捐協議,代表你認同這項制度,任職後說不是自願的也蠻奇怪的。

這部分大家見解不同,你可以有不一樣看法,但是我在意的是司法面對不同政黨時 都有不同解釋,高虹安明顯得到了與以往截然不同的待遇

維持正義的司法變成了政治鬥爭的工具才是最可恥的
舊 2025-10-02, 11:15 PM #49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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