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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Nov 2004
文章: 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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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惡蟲
第 55 條
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者,從一重處斷。但不得科以較輕罪名所定最輕本刑以下之刑。


超過一個罪名以上可以適用的話,一定是選擇最重的罪名,而不是可以任何擇一來處罰。


我懂! 民進黨的就從新從輕原則對吧!


別那麼緊張, 我們原本是一國的~
只是看不慣處理政敵的方式 且速辦速決的態度 想要一黨獨大
換做任何一個顏色為了幾萬元用國家機器在搞政敵,我都不會去支持!
就是那麼簡單!
舊 2025-10-02, 09:58 AM #49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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