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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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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r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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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348
第 55 條
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者,從一重處斷。但不得科以較輕罪名所定最輕本刑以下之刑。


超過一個罪名以上可以適用的話,一定是選擇最重的罪名,而不是可以任何擇一來處罰。
舊 2025-10-02, 09:15 AM #49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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