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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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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y 2001
您的住址: 台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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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msnow
當然算.
你上次用交通來舉例很不錯. 我也來試試看

某人開車闖了紅燈, 原本就闖紅燈嘛罰個1800. 但警察大人看你不順眼, 就開你個危險駕駛.
然後說危險駕駛本來是罰一萬五, 這樣算微罪重罰嗎?


我知道顏色很難改啦. 我也不想說服你, 噹一下就可以了.

修改一下, 避免魔人. btw到底罰多少我沒那麼肯定也沒去特別查, 我只知道危險駕駛貴很多. XD

法規名稱: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43 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六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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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25-10-02, 09:13 AM #49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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