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沒問題
想拿回來,要證明,反問你,撿走的人可以不還?撿走的人也可以說證明這三百萬是我撿來的。
解套了,這不就是我想的,你為什麼認為不屬於清潔員而是屬於公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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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潔員?
你先說清楚這個清潔員是誰?
1.公司委任的清潔員。
2.只是眼饞回收物利益的其他人。
3.垃圾車的清潔員。
許多不同身分的人都有可能成為你說的“清潔員”,
有些公司會有委任專門的清潔公司在處理垃圾和回收物,
在這種情形下,那些回收物就是有合約的,
其他人就沒有權利去處理了。
你若是要從中拿取,就自己要有提出證明的準備。
退一級,公司的垃圾筒、資源回收筒自然都是公司在處理,
回收物自然也是公司的,
這樣的邏輯你不能接受嗎?
還是說 你認為別人(其他公司)的資源回收物或是垃圾的責任人是誰都是存在爭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