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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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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Dec 2015
文章: 211
引用:
作者EAC212
1.如果你想拿回來,那你必須提供證明,否則不該拿。
2.如果有一物品,涉及責任追究,執法機關也必須蒐集相關證據才能追究負責人。
這樣的原則很難理解嗎?
如果這樣的文字敘述你都看不懂,
那就算是我的錯好了,ok
一件簡單的事情,非得要鑽..
找一些各面向都不同的例子是要證明什麼呢? 證明自己很愛辯嗎?
那你真的贏了,很棒


想拿回來,要證明,反問你,撿走的人可以不還?撿走的人也可以說證明這三百萬是我撿來的。

解套了,這不就是我想的,你為什麼認為不屬於清潔員而是屬於公司的?
 
舊 2025-09-23, 02:52 AM #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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