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EAC212
開版開始的問題,方向應該是變賣“不屬於自己的”物品,
現在看起來變成在爭執“雖然拋棄但是所有權存在爭議”!
事情需要搞得這麼複雜嗎?
如果發生爭議時,提出證明就好了啊,
證明那件物品是誰的,責任、權力回朔就好了,
有價物品返回,
危險物品追責,
其它不是你的不要碰,
這樣不是很簡單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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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的重點在:
1.你為什麼認為那是不屬於自已?
2.你認為那屬於誰?
最後試想一下,如果有人在高鐵上掉一個黑色手提袋,裡面有三百萬。你認為屬於誰?
再反過來,如果有人在高鐵上撿到黑色手提袋,裡面有三百萬。你認為屬於誰?
按這種邏輯推下去,肯定不屬於高鐵的員工,但是有順理成章的屬於高鐵公司嗎?好像也沒有嘛!
所以你會把手提袋拿走,但是錢不拿走?不管什麼原因,你不小心遺失或是你有意放棄,還是不見得就歸了別人。至少我不同意這種想法。
不要跟我說屬於陳明文喔!
若我是陳明文,我大可以找我的朋友出面,就說朋友託陳明文去跟大金主借錢,只是陳明文忘了把錢拿走。
這錢表面看起來就不是黑錢,而是單純借貸,而且錢還不是陳明文自已的,事後再分朋友三十萬到五十萬,就化整為零了。
回過頭來說,並沒有放棄或遺失,你撿到就必定自然取得所有權跟附屬的一切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