瀏覽單個文章
sn245763
Advance Member
 

加入日期: Jan 2004
文章: 454
引用:
作者dkjfso
反正就民事上看沒有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的問題
刑事就就看有沒有竊盜罪的問題
侵占罪是不至於
因為我認為他一開始就沒有正當原因持有那些回收物這個前提


有沒有罪取決於丟進回收桶的鋁罐,公司到底有沒有權利主張所有權,
這是這個主題目前的爭點。

如果公司沒有所有權,丟棄的鋁罐也不是遺失物,
既不造成他人權利之得喪變更,自然不生侵權行為,
更沒有損害賠償問題,刑事同理。

如果公司有所有權,那公司可以依那些法理基礎來主張?

1.整理歸納說:前面有人提到公司請專人整理、處理,
因為有付出勞務成本,故主張對丟棄鋁罐間具備支配關係,
進而取得丟棄鋁罐之所有權。

2.回收桶樹果理論說:支持此一學說的網兄,主張回收桶是公司土地一部分,
當丟棄鋁罐掉落此一土地(回收桶)當下,公司即取得該物之所有權。
舊 2025-09-22, 07:42 PM #69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sn245763離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