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oversky.
前文的邏輯是「用到公司資源」,
而不是法律上能不能釐清歸屬。
兇刀沒有編號,
但法律上可以驗指紋。
怎麼會覺得瓶罐法律上不能釐清歸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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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政府 跟 公司 所採用的都是 條例 很多還不到法的位階
兇刀指紋 可以證實 人員摸過刀 然後還要證明 是日常使用 或用以殺人
實際上證明刀具財產權 是採購收據 或發票
不是摸過 印上指紋 東西就是你的
當然每一個公司 每一個國家有奇怪的法律
例如加拿大 同住一間房子 太久 會被視為同居人或伴侶
澳洲 住家或別墅 太久沒人住 被人入侵居住 主人&警察不能強趕
(類似像台灣 租房子 沒有定期合約 就視為合約延續 但是一毛錢都沒付)
總之真的打官司 就是互相鑽法條漏洞
至於公司 不要被抓到 都不算犯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