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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發現這個問題是一個授權的概念…
1.公司其實在這個過程中並不負責任何垃圾的分類,單純只是法律規定的要求,這個分類跟回收的成本本是公司應支出或付出的。
2.垃圾的擁有者放棄所有權。
3.垃圾的擁有者是否有付費處理垃圾?
4.公司是否購買了垃圾擁有者的所有權?
3跟4得知,其實擁有者把處理費換成公司購買垃圾的所有權的費用。
按理說,公司就擁有的垃圾的所有權。
由2得知,放棄所有權後是否等於是授權給他人處份?看起來並不一定。
不論你是不要、遺失、因故放棄都一樣,並沒有因此理所當然的直接就授權給後來取得所有權的人。不然我租你房子或土地,就等於我可以拆了你的房子自已重蓋或是整地他用?
由1得知,不論公司願意或不願意,要分類或不分類,都不一定天然擁有處份的授權。
得到的結論就是,公司或許可以認為這是公司的財產,但前提是取得授權。
若是擁有者堅持雖然放棄所有權並轉移放有權,但還是可以決定並授權誰來處份或怎麼處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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