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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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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Dec 2015
文章: 211
引用:
作者又見阿鳥
無主物先占...
丟進垃圾桶的東西不是無主物...已經算垃圾桶的管理人的

丟垃圾的過程是..
1.我手上的空罐...我的
2.丟向垃圾桶(在空中)...無主物
3.掉進垃圾桶...垃圾桶的管理人的
除非你能在第二步驟攔截....

那垃圾桶旁邊的鋁罐...算誰的,這就有不同理論
看法官要用哪種...不過也沒啥討論的必要
因為最大的問題是...上班時間撿回收垃圾...這公司可以管
寫在員工手冊,公布出來就好...違者記過,三次開除...
直接開除違反比例原則...

員工手冊其實是很重要的東西...平常沒用,萬一要告公司或被公司告,那就很有用了
我以前待過,公司員工手冊有一條,婚外情開除...


你有沒有看過放在垃圾桶上面的?
我是認為,在這個東西變得值錢之前,除了原本丟棄者有所有權外,公司是不具有所有權的。

有人遺失一條項鏈,清潔隊員怎麼可能知道是誰的?怎麼歸還?人家不要還是真的搞丟的,所以這樣就歸清潔隊的?

這意思是說拾荒者跑去翻垃圾桶,公司可以主張垃圾桶裡的鋁罐是公司的?
我還覺得,公司負責維護清潔本是應該的,但是,公司要怎麼主張垃圾,這並不應該,有本事你公司不要請清潔人員啊。你專門請一個資源回收的,我看過就有公司專門請資源回收的人做整理,垃圾歸垃圾,回收歸回收。回收人員是不能自己拿去賣的,而且還可以罰沒分類的。
舊 2025-09-21, 01:29 PM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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