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LDSKINGII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台北地方法院審理京華城弊案,今傳喚台北市前副市長彭振聲作證,經詰問7.5小時,至晚間6時10分庭訊結束,彭振聲回復至被告身分,向審判長明確表示維持認罪,不變更答辯方向;原本排定9月4日續問的預備庭,改為前台北市長柯文哲、國民黨台北市議員應曉薇的延押訊問。
彭振聲作證後,回復為被告身分,審判長向他確認答辯方向,彭表示維持認罪,其辯護律師李岳洋也稱維持先前的認罪答辯,沒有要變更答辯方向,不須再開準備程序及聲請調查證據程序。
https://tw.news.yahoo.com/%E4%BA%AC...-113250112.html
維持認罪不翻供就別再講些有的沒的,什麼叫偵訊時檢察官說送研議就是圖利要你認罪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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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不影響。
實務上很常碰到有些人,因為對法律規定不了解,會誤以為自己的行為是合法的。
在檢察官解釋了犯罪構成要件後,才明白自己觸法。
以前就蠻多人以為把存摺借給他人使用沒什麼,後來詐欺氾濫,借人使用帳戶構成幫助詐欺,還是有人被傳喚出庭時,不曉得自己犯了什麼錯。
所以檢察官告知被告涉犯罪名,並說明那一部分行為是涉及犯罪的,其實是實務中的常態,並沒有什麼問題。
只是媒體的文字用語故意寫得好像檢察官在逼人認罪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