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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問題
Major Member
 

加入日期: Dec 2015
文章: 210
呵呵,你自己的留言就說明了,有錢有權你愛誰就能放誰。

難怪黃國昌總是喊著要修法。
你自己的留言就充分說明,要司法改革靠你們,只會更慘。
我在這喊當然不會有用,下三濫的人自然要趁這個機會裝高尚,讓司法去放人。
所以我一開始就對朱立倫感到愚蠢,但是我覺得最莫名其妙的是民進黨。

對對對,你說的都對,你連AI都不會去問一下?沒事的,我繼續,彭文正都不緊張,我緊張什麼?

只有你這樣的人才會看不起別人不同的見解,看事情的基本道理誰都能,就連那些8+9都能,但是就怕你自以為是、自命清高,見解每個人都不同不是問題,瞧不起人才是你做人失敗。

一、羈押的法律依據

在《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01-1條有明文:
法院得羈押被告,必須符合 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下列羈押事由之一:
1. 逃亡或有逃亡之虞
2. 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
3. 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
4. 其他法律規定的重大理由

換句話說,單純有嫌疑還不夠,一定要加上「羈押必要性」。
二、與「重要關係人出逃國外」的關聯

如果案件中的「橘子」是重要關係人、證人或共犯:
可能造成勾串證人或共犯的風險:
假設橘子滯留國外不歸,檢方可能主張:若被告自由在外,有機會與其聯繫、串證,影響偵查。
延伸逃亡風險推定:
檢方也可能主張:既然關鍵人物已經出國不歸,被告自己也有逃亡可能,所以需要繼續羈押。
三、法院的判斷重點

法院會綜合考量:
被告本人的逃亡可能性(護照、經濟能力、出國紀錄)。
是否有實際聯絡「橘子」的跡象,或檢方能否具體說明被告自由在外會導致證據湮滅。
案件性質、罪名輕重,以及是否可以用較輕替代措施(限制住居、交保候傳、限制出境出海等)代替羈押。

也就是說,不能僅因「橘子不歸」就自動羈押被告,但檢方確實能以此為輔助理由,主張「羈押必要性」仍然存在。最後仍要由法院審酌決定。

總結:
重要關係人滯留國外不歸,檢方可以引用作為「可能勾串或逃亡風險」的理由,要求繼續羈押;但法院仍需審酌被告本身的情況,不能僅憑此單一理由就無限期延押。
舊 2025-09-01, 12:39 PM #43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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