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8
引用:
作者FreeStorm
確實...
結果工班也"沒戴著"在作業嗎?
哎呀, 庶民的安危,還是必須庶民自己留心啊,似乎旁人並不會多加著墨...

|
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 238 條
雇主對於工作場所有物體飛落之虞者,應設置防止物體飛落之設備,並供給
安全帽等防護具,使勞工戴用。
第 281 條
雇主對於在
高度二公尺以上之高處作業,勞工有墜落之虞者,應使勞工確實使用安全帶、
安全帽及其他必要之防護具,但經雇主採安全網等措施者,不在此限。
前項安全帶之使用,應視作業特性,依國家標準規定選用適當型式,
對於鋼構懸臂突出物、斜籬、二公尺以上未設護籠等保護裝置之垂直固定梯、局限空間、屋頂或施工架組拆、工作台組拆、
管線維修作業等高處或傾斜面移動,應採用符合國家標準CNS14253-1同等以上規定之全身背負式安全帶及捲揚式防墜器。
第 286-2 條
雇主使勞工於經地方政府因天然災害宣布停止上班期間從事外勤作業,有危害勞工之虞者,
應視作業危害性,置備適當救生衣、
安全帽、連絡通訊設備與其他必要之安全防護設施及交通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