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中士涉遭中共武警吸收為共諜 判刑計4年6月
2025/7/31 19:10(7/31 19:38 更新)
退役中士陳敏政與台商胡繼堯被中共武警吸收,涉吸收軍人未遂,
士院今天就得易科罰金部分判處陳男6月,
不得易科罰金且不得易服社會勞動部分判刑4年;
胡男判刑8月,可上訴。
士林地方法院表示,陳敏政畢業於陸軍士官學校,
曾為陸軍某機械化師戰車營連級中士車長;
胡繼堯曾為台北市特殊娛樂業從業人員職業工會副理事長。
根據士林地院新聞資料,陳敏政長期往返中國廈門與澳門,
與中共官員及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成員熟識;
胡繼堯為澎湖縣一家海運公司董事顧問,經常往返中國,
並與陸軍澎湖防衛指揮部政戰體系軍官熟識。
新聞資料表示,陳敏政於民國107年間赴廈門經商時,
結識中國籍吳姓男子,對方以廈門一家公司職員為掩護,
實際為中共武警部隊成員,負責刺探、收集台灣國軍與政情機敏資訊,
及吸收、策反台灣現役軍人等情報工作。
陳敏政收下吳男提供的工作費1萬美元及聯繫手機,
允諾協助吸收台灣政商或現役國軍,及刺探、收集台灣政治或軍事公務秘密,
並於108年間邀胡繼堯經金廈小三通赴廈門及澳門與吳男會面,成功發展組織。
國安局前組員為求職洩密對岸 高院判決4年
2025/7/24 14:34(7/24 14:37 更新)
國安局組員彭順富涉於民國95年間停役後,107年為在大陸地區謀求工作機會,
竟在大陸教育部轄下某學術人才招聘網站,刊登自身國安局經歷洩漏情報。
高院判處4年徒刑,可上訴。
二審台灣高等法院今天公布新聞資料指出,
被告彭順富自民國84年間起任職國安局某單位組員,
負責電子密碼機破密等業務,屬國家情報工作法所稱的情報人員,
其工作內容由國安局局長核定列為機密等級,依國家機密保護法應永久保密不得洩漏。
但是,彭男於95年間停役後,為圖在大陸地區謀求工作機會,竟於107年5月間某日,
在大陸地區教育部轄下的某學術人才招聘網站,
刊登其本身經歷及任職國安局期間的研究項目成果資訊,
導致洩漏涉及情報來源、管道或組織及有關情報人員身分資訊。
一審桃園地方法院認定彭男所為,
涉犯修正前國家情報工作法第30條第1項的洩漏情報資訊罪,判處4年徒刑。
案經上訴,二審高院判決駁回上訴。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