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olden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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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作者rainwens
記得勞基法喪假要很親的才有
父母、養父母、繼父母、配偶喪亡者,喪假8日。
祖父母、子女、配偶之父母、配偶之養父母或繼父母喪亡者,喪假6日。
曾祖父母、兄弟姊妹、配偶之祖父母喪亡者,喪假3日。
其他叔叔阿姨之類的就算在訃聞內,依勞基法也沒有喪假可請,
還是說公司也會額外給參加家祭的一日喪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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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時高管基本態度是要優於法規,所以認定比較寬鬆。
但太寬鬆就有人把方便當隨便。
就是因為有七大姑八大姨,這種也會額外給一天家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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