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vance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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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作者EAC212
犯意是不能被量化的,
條件要能自洽,
雖然我舉的例子沒有說受害者的違規程度,
但是對照此案件,所有的受害者都沒有違規,
只有肇事者違規了,
而某些法學素養者的素養竟然無視這個要件在偷換概念,真是好素養
是的喔, 如果我哪一天在學區禁行車輛的地區 不是為了救人 或逃亡 而撞死了人,就判我殺人罪我也不會有任何抗辯的,
我明確的這樣表明了,可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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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者有沒有違規跟行為人犯罪故意或過失沒有關係。
學區禁行車輛???
這是在講什麼東西?
要不要再想一下再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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