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惡蟲
不管精神狀況好不好,馬路上狀況瞬息萬變,所以法律上認定有分故意或過失,甚至有無過失的情況。
你忽略了所有的條件,僅論以殺人罪,這樣的觀念是錯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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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意是不能被量化的,
條件要能自洽,
雖然我舉的例子沒有說受害者的違規程度,
但是對照此案件,所有的受害者都沒有違規,
只有肇事者違規了,
而某些法學素養者的素養竟然無視這個要件在偷換概念,真是好素養
是的喔, 如果我哪一天在學區禁行車輛的地區 不是為了救人 或逃亡 而撞死了人,就判我殺人罪我也不會有任何抗辯的,
我明確的這樣表明了,可以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