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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eeSto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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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Dec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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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Hermit Crab
法律責任吼~~~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000001&flno=168

中華民國刑法第 168 條
於執行審判職務之公署審判時或於檢察官偵查時,
證人、鑑定人、通譯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
供前或供後具結,而為虛偽陳述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用膝蓋想也知道等檢察官開始追究僞證罪,
卡提諾法學院院長還是只能喊政治迫害啦!


你可以問他...

對於"中文程式語言"一事,就可以就事論事的求證

那為什麼面對"這位證人明確指控檢方不正訊問的情況",卻不說:要勘驗筆錄,(再進而追究檢方責任呢...)

舊 2025-07-09, 10:00 AM #3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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