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vance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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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盲就是法盲。
一、言論自由的界線,如何判定到底是屬於合理評論,又或者屬於違反法律規定的誹謗或公然侮辱,甚至是恐嚇,本來就是需要去審慎判定的。
基本上很少有二個案件是完全相同的,所以每個案件都有各別判斷的必要。
想要複製的基本前提,就是要知道界線在哪裡。
如果不清楚那條界線在那裡,那最好就是離遠點,別老妄想著踩線,自以為踩在邊線上而洋洋得意,卻不知道早已越界。
二、
羈押的條件之前有講過,就是逃亡、勾串滅證、重罪、預防再犯這四種類型。
基本上每種罪都有可能被羈押,所犯罪名的基本刑度越重,羈押的可能性越高。
但同時,絕大多數的犯罪,依然都有免於羈押的可能性,實務上除了殺人罪(有條件),沒有什麼罪名是必押的。
所以就算是同類型的案件,也是有可能不會被羈押。
連基本羈押的法律規定都不去先弄清楚,是要在這裡談什麼押不押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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