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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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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r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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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大陸委員會
發文字號:陸法 字第 1140400361 號
發文日期:民國 114 年 04 月 16 日
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報 第 31 卷 68 期
相關法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 9-1 條(111.06.08)
要  旨:核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9-1 條第 1 項所稱「臺灣地
區人民不得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之「設有戶籍」相
關規定
全文內容:核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9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
臺灣地區人民不得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之「設有戶
籍」,按其法律立法目的、規範意旨及其整體規定之關聯意義綜合判斷,
應包含持有中共居民身分證及定居證。考量中共係以「定居」作為法律及
行政管理基礎,行為人如取得公安部門發給之「定居證」,即可辦理「常
住戶口登記」、並申領與中國大陸人民相同之「居民身分證」;為確保兩
岸人員單一身分制度並避免因身分混淆衝擊兩岸人員往來互動與社會運作
秩序,爰核釋如上。
 
舊 2025-06-12, 09:54 AM #6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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