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skap0091
對啊,勘驗原物
但是電子檔直接開啟是不是就能編輯?
那不就等同凶器勘驗直接用手拿,都不用管指紋跑上去??
如果勘驗原物會戴手套避免指紋汙染
那勘驗電子檔透過IMAGE印象檔去避免更動原始數據都不懂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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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提示證物時,不一定都會有塑膠袋包覆,所以要採集指紋,當然是在進入法院的勘驗程序前就要完成的,不是說到法院都要提示證物了,才在那爭執指紋的問題。
同樣的,電子檔如果要查最後存檔的紀錄,也應該是之前就完成。
現在在吵這個,其實都是辯方的訴訟策略之一,懂的人都懂,不懂的人就只能被帶風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