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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DSKING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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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y 2021
文章: 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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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惡蟲
如果需要另外製作映像檔勘驗,需要另外請資訊專門人員去製作,才能進行。
而這需要時間,法院的人員也不是能馬上隨傳隨到,更別說有可能需要找外部專門機構的人。

所以在開庭前,就應該提出這方面的聲請,而不是當庭提出。
法院排個庭,光是要喬好所有出庭人員的時間,就是一件大工程,結果好不容易人到齊了,才又當庭提出要求,導致法官無法進行原訂要進行的程序,這就是法官會不高興的原因。
這不是請律師的用途嗎?這不是律師該做的事嗎?拿錢辦事天經地義,干擾程序也辯方攻防的一部分
     
      
舊 2025-06-06, 09:18 AM #3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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