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惡蟲
針對第1.點:
違法與犯罪並不完全相等。
因為法律非常繁雜,有些法令違反時,只是造成程序上違法,或者是只有民事上關係。
但是犯罪,則必須是違反「刑法」,只有符合所謂的犯罪構成要件,才是犯罪。
這部分也是台面上政客最常拿來耍弄不懂的人。
所以就會有一些標榜打弊的立委,故意去找到一些官員的疏失之處,然後打成弊案,講得好像他們有收錢貪污舞弊一樣。
但是司法機關調查後,發現這些只是一些行政上的違失,不構成犯罪,因此給予不起訴處分或判決無罪,有些甚至缺乏證據到連進入偵查都沒辦法。然後這些立委就會指控法院都被某些人控制,講得好像自己才是正義的吹哨者,司法都不正義。
不要懷疑,說的就是那位現任黨主席的直播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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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理解是這樣子...
1. 監察院糾正文是針對「機關(行政單位)」。所以我都是拿來應對"認為京華城案的20%容獎沒有問題"的人之用。有一塊討論是在討論20%容獎的適法性,針對這一部分
2. 而京華城案圖利案,就你所說的,要符合"犯罪構成要件"。
所以說,"京華城改建"相關情事一事,和京華城案圖利案,我是分開對待。也是二件不同的事。
以上理解有誤之處,再請你指教。
直播型立委國昌老師喔,簡單說一句,要是用"國昌式的連連看"的方式來定罪柯案的話,那早就判決完啦,這種"國昌連連看"是"白粉"的最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