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沒問題
...(恕刪)
叫橘子回來『本來』就是『檢、警、調』『應該做』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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橘子跑掉這一部分,有關檢調的責任,我和你看法差異的部分在於...
1. 橘子當初是在8月底出國,沒有境管。所以這部分問題是出在為何沒有境管,及檢調何時把橘子列入重大關係人。
所以在去年橘子的事一出來,我有在七八區發過一篇,列出整個案子(京華城到政治獻金案到搜索柯文哲住家)的分案過程,來比對。試圖推測出檢調是何時發現橘子的角色。並分析之。
那時我的結論是橘子跑掉是雖不满意,但也無可奈何的結果。
我是覺得啦,最有可能是搜索柯文哲住家後的後續調查,才發現橘子的角色的,不過那時橘子早跑了。
第二個可能是政治獻金案分案之後的這段,不過,這一段時間很短,三個星期左右吧
第三個可能是圖利分案後,重點來了,如果在這裡階段就找到橘子的角色,那的確應該境管。問題是,如果是在這個階段檢調就查到橘子身上的話,那我會懷疑檢調有"非法偵辦"的可能性。 (依二個點判斷,那時在約談公務員...等等,而且沒有查金流的正當性)
所以說,我沒有檢討檢調在這一塊的原因和判斷如上。對我來說,部分人"直接認定"檢調無能所致的說法,我覺得太簡化問題了...
2.橘子跑掉之後的查緝,這一塊,我是覺得在實務上就是有點困難啊。
不過,檢調在這方面做了什麼努力,那的確是沒什麼消息傳出來,理論上,我們不會知道他們到底有沒有認真在抓,這也是事實。
總之,你說檢調要抓人手法有很多,那的確是,比如你舉出來的那一些都是合法可行的作為。問題是其他的手法是可以接受的嗎? 比如說,找藉口把橘子在台灣的家族都查一遍,逼他回來,那大眾可以接受嗎? 我是不行。
弔詭的地方在於,依某些人的說法,檢調似乎要幹什麼都行,抄家滅族。
但實際上並不是,必須有一定限制,比如搜索票要法官同意開出,那才可以搜索,或是現在在查的什麼案子,所以調查的範圍也有限制...之類的。
綜合以上,"橘子跑掉"這一個議題上,我是偏重檢方是否有濫權行為的判斷,而非專注檢調是否無能所致。二害取其輕啊,現在回過頭來想想是否有可能早早就把橘子境管並傳到案,當然是有可能,不過這更可能會養出一個怪物出來,這就比一個證人跑掉這種事,要嚴重太多了...
而希望『檢、警、調』能盡速讓橘子到案,這一點應該看法是相同的。
附注:本篇論述可能會給人在為檢調找藾口的感覺,特此附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