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蠻荒
那些一直嘴摳屁被羈押不能放出來的理由、是因為橘子不回來說清楚的
看清楚,是人家打臉你們的,不是我啊
別又砲到我身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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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不知道,追訴這個詞是『現在』尚未發現『可能』犯罪事實,所以就是關係人或是證人。
但是,起訴是要符合犯罪事實,一但起訴就不可能再起訴,一事不二理,除非追加新事證。
如果起訴,得到不起訴處份或是無罪處份,那就啥都沒有。
但是話說回來,還是沒有抓啊。
另外再提一件事,那個惡蟲說的話,聽聽就好,以現在台灣的司法,管他什麼訴?反正我要抓就抓,要押就押,要放就放,要起訴?何需理由?追訴?跟本用不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