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丘律師平日搞笑,但是這一篇的確是我對司法制度的期待。
檢察官一個不起訴,省去了很多麻煩。人死了,確實不可能追究刑事責任。可是卻增加了家屬民事官司求償的難度。國內的名下資產是凍結了,可是海外資產就不是司法那麼容易抓到的,畢竟此人當國大同英國高管。當然啦,如果他有大同林家資產的人頭戶,說不定是家屬賺到,不過我看可能性不大。接近國民平均壽命的人,財團家族拿來當人頭戶的可能性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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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一篇正經的,反正沒人看。
根據新聞,之前我呼籲的假扣押已經完成。在刑事上,固然因為肇事者已經死亡,檢察官必須做出不起訴處分,難以追究其刑事責任。
但是在民事上,事發的原因仍然是重要的。比如是網傳的故意?或是單純的過失?甚至有精神狀態的問題?這些都會影響到受害者暨家屬可以求償的金額。
而實務上,在不起訴處分書中敘明事故原因再給予不起訴處分,的確是可以做得到的,雖然會比起單純寫個「被告死亡故不起訴」,帶給承辦檢察官更重的工作負擔。
在此只能希望地檢署能呼應社會期待,畢竟雷丘律師在這件事情上也是群眾之一,可沒有什麼人脈可以影響地檢署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