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GOLDHAN
事實就是依照地方自治精神
地方政府本來就有權力 可以給予一定程度的容積獎勵,一直在法條枝微末節上打轉
亞灣的條件也不完全符合 施行細則第24條規定 好嗎
早就強調過很多次了,在這上面打轉根本捨本逐末
應該要回歸到事件的本質上
京華城商場蓋在老舊住宅區中間導致沒落是事實
爛在那邊7-8年後 他還是可以無償取得那些獎勵 這樣是好事嗎
這種情況下提早更新重建 讓他更符合該地區需求 是壞事嗎
且這些獎勵都不是憑空得來的 京華城必須多付出數十億元的相關友鄰建設及措施,還要多項配合政策的建築標章才能得到
為了避免那些友鄰配套不履行,還要押70-80億給市政府
是哪邊損害到了台北市公眾利益
相反南部一堆獎勵 都是無償獲得 也是用類似地方自治精神給的獎勵 這些更損及市民權益吧
要說台北市民在京華城案實質上的損失 那就是容積代金
當初柯文哲就認為建商去買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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亞灣那個已經有出來說明自己去找
提亞灣要套用在京華城就像拿大巨蛋來和其他場館比一樣不倫不類
照白賊黨的說法京華城是依都市計畫法第24條由地主自行提出細部計畫申請,北市府則依台北市都市計畫施行自治條例25條給予容積獎勵
先不說適法性的問題,要用第25條給容獎得看它的上一條也就是第24條規定辦理
第 24 條 實施容積管制地區,依照容積管制之規定辦理。
京華城是商三,北市商三容積管制是560%,不要說給最多20%容獎,多給1%就是違法
這是第一個違法,第二個違法是京華城不是都更案卻參採都更容積獎勵辦法所定的「綠建築」、「智慧建築」、「耐震設計標章」等獎勵規定,自創所謂「韌性城市貢獻」、「智慧城市貢獻」及「宜居城市貢獻」等獎勵項目
講白點,自創容獎沒有法源依據就是違法,這不是圖利什麼是圖利?
以上其實監察院糾正文都寫得很清楚,而且柯市府明知12萬樓地板面積的行政訴訟官司還在打還受理這個自提細部計劃
簡直貪贓枉法違法亂紀到令人嘆為觀止無與倫比程度
所以提不提亞灣或其他如果白賊黨認為有其他案也是違法圖利建商容獎只是混淆視聽轉移焦點
絲毫不會動搖假老二違法圖利京華城容獎的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