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說法很有問題。
首先就筆錄而言,一個完整的筆錄會有所謂的筆錄頭、
人別訊問、權利告知事項、訊問內容、諭知事項、筆錄尾。
其中黃字部分就是檢察官問的東西,而一般在做筆錄內容與錄音錄影是否相符,主要是在比對訊問內容這一個部分。
權利告知事項主要是在訊問被告時才會有,但是因為有時候關係到被告的權利,所以有時候也會是勘驗的標的。
所以從權利告知到訊問內容,整個筆錄內容,錄音錄影完整,沒有中斷,那就是一份完整的筆錄。
京華城案在爭執的,應該是檢察官訊問彭振聲的部分,那看起來似乎是特別去到監所去問的,所以才會有調錄音筆的部分。
首先要注意的是,彭當天的筆錄應該是要有二份,分別是上午一份,下午一份,然後對應的錄音檔有二個。
現在白粉們在爭執的就是兩份筆錄中間的時間!
但那其實不是在製作筆錄,本來就不會錄音錄影了,這也不算筆錄錄音錄影不完整。
畢竟實際上檢察官或法官在訊問時,有時候因為案情複雜,訊問時間會拉很長,那中間可能就會有休息時間。
只要筆錄(紙本)分成兩份,那麼中間休息時間不算是在筆錄訊問,自然也沒有錄音錄影的必要。
這樣看來,所謂被覆蓋的,的確是中間休息時間,彭應該是回監所內休息,然後想要調監所的監視錄影,但是監所的監視錄影被覆蓋了。
除非當時檢察官沒有分開,把筆錄打成一整份,否則的話只要當天的筆錄是二份,錄音檔也有訊問部分完整的內容,那麼原則上這筆錄就是符合法律規定的,並沒有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