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chumowu
證人的自白若非出於自由意志,被告能否主張無證據能力?
直接問AI比較快?
Gemini回答:
是的,被告可以主張證人的自白非出於任意性而無證據能力。 根據刑事訴訟法,證人的陳述,如同被告的供述,必須是出於自由意志和沒有受到強迫、脅迫或不正手段影響,才能作為證據。
刑事訴訟法第156條明文規定...
P.S.
Gemini還很貼心提供一連結
最高法院一○六年度台上字第三五六一號判決
供述證據的任意性原則,雖僅見諸對於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的明文保障,其實對於被告以外之人(含證人、告訴人、被害人及其他有無關係的各種人員),同有任意性法則的適用,屬證據能力範圍,一旦通不過此項檢驗,就排除其證據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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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部分不理。
你去提供這份判決,從頭到尾並沒有講到聲請勘驗錄音錄影的是誰,也與我講的有差別。
而且這判決裡面有個重點,就是證人在審判程序所述與偵查中不同!
這個是最重要的一點。
因為實務上,證人所述,如果審判中與偵查中不符時,除非另有證據證明審判中所述為虛偽不實,否則通常會採信審判中所述的證詞。
因此該案中被告於偵查中與審判中所述不符,法院原則上即可採審判中陳述,而排除偵查中之陳述。
再者,該案中透過偵訊筆錄錄影,即可發現有相關不正訊問之情形,那麼在京華城案中,辯護人已經取得所有偵訊及調查筆錄,跟相關錄音錄影檔,請問有找到那邊有不正訊問方式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