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Hermit Crab
可是在台灣如果印鑒被盜用,難道不需要承擔責任嗎? 
就我的認知如果在使用這些印章的過程中發生了違法情況包括超授權範圍使用,
機關通常規定職名章本人與保管人都需要負上法律責任。
臺北市政府文書處理實施要點
https://www.rootlaw.com.tw/LawArtic...=SectionArticle
五十一、各機關因處理文書所需章戳,得依照下列規定自行刻製,分交各
有關單位或人員妥善管理及使用:
(十)職名章:以正楷或隸書,由左至右,依下列規定刻製(格
式如附件十四):
1.各級人員職名章刻製內容如下:
(1)機關首長、副首長、總工程司及主任秘書用,應刻機
關全銜、職稱及姓名。
(2)機關內部一級單位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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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非盜用。
政府機關很多公文,規定是要由主官來決行,在市政府就是市長。
如果是馬公市長,或許有可能親自看完每一份公文,但是台北市長,絕對不可能親自看每一件公文。
因此政府機關在每年年終,通常是在12月,會有一個年度事務分配會議,機關內部會自行決定下個年度,誰要做什麼事。
像對外公文,雖然一律會用市長柯文哲決行的章發出,但是在內部核閱流程中,僅有一部份是會送市長室,由柯文哲蓋章,其他的會有部分,送到副市長室,由彭振聲(甲章)或另一位副市長(乙章),蓋章後再對外以市長名義發出。
因此彭蓋甲章這件事,有可能是前一個年度事務分配時,決定由彭決行即可,那柯就可以主張他實際不知道,從而獲得無罪。
除非說彭那邊可以證明這是特別授權,柯在授權前已經知情,並明確指示他蓋章,那就是需要進一步的其他證據來證明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