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FreeStorm
謝謝指教...
加減講啦....
彭振聲這老公務員都沒任何自保手段嗎?...那這章就他扛吧,反正也是他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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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是在台灣如果印鑒被盜用,難道不需要承擔責任嗎?

就我的認知如果在使用這些印章的過程中發生了違法情況包括超授權範圍使用,
機關通常規定職名章本人與保管人都需要負上法律責任。
臺北市政府文書處理實施要點
https://www.rootlaw.com.tw/LawArtic...=SectionArticle
五十一、各機關因處理文書所需章戳,得依照下列規定自行刻製,分交各
有關單位或人員妥善管理及使用:
(十)職名章:以正楷或隸書,由左至右,依下列規定刻製(格
式如附件十四):
1.各級人員職名章刻製內容如下:
(1)機關首長、副首長、總工程司及主任秘書用,應刻機
關全銜、職稱及姓名。
(2)機關內部一級單位主管,刻單位名稱、職稱及姓名。
(3)其他核閱人員及承辦人員,刻職稱及姓名。
2.各機關首長職名章,得視業務需要,增刻一至三顆為原
則,必要時可增減之。增刻之職名章以「甲」、「乙」
、「丙」等順序區別之,授權專人劃分權責,使用保管
,並同負行政與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