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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民國 - 詐騙 - [車手]的負擔賠償責任與處罰刑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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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t0621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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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Nov 2004
文章: 142
引用:
作者
polor
#1
台南鷹架工人柯姓男子年前加入投資詐欺集團,擔任面交車手,收取現金1.5%為報酬,
去年9月初至10月底前後14次向被害人詐取金額高達4720萬元,最後一次遭警方以假鈔誘捕落網,
一審被判2年10月,不服上訴中。
被害人也提民事賠償,法官認他應負連帶賠償責任,判賠472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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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只能被動地讓車手感到不該詐騙。
不去修法 按比例厡則只會找替代羔羊
2025-05-03, 09:29 AM #
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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