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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見阿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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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pr 2017
文章: 136
第 5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禁服兵役,稱為禁役:
一、曾判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者。
二、執行有期徒刑在監合計滿三年者。
經裁定感訓處分者,其感訓處分期間應計入前項第二款期間。


判五年以上,關滿三年....就不用當兵
不過,他只是找人打司機,怎麼會用殺人未遂辦?
結果來看,教唆故意傷害應該是成立,看司機的受傷情況,新聞沒啥報導
所以可能連重傷害都不算

有一個可能是在通聯記錄上說...去把那個司機打死...
我叫你把小明打死,你把小明打傷
我教唆殺人未遂,你故意傷害
 
舊 2025-03-05, 05:17 PM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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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見阿鳥離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