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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蟲
Advance Member
 

加入日期: Mar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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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347
一、
林秉文的案子已經起訴,現在繫屬於法院,通緝及緝獲後的處理都是由法院進行,與檢方無關。

二、
法務部長不屬於檢察一體的範圍,無法對檢察官為個案上的指揮。

三、
林秉文是跑到國外,不是在藏在國內。
藏在國內還可以命警方全面查緝,跑到國外,人不回來,是能有什麼辦法?
該司法互助的會去談,該註銷護照也會後續進行,但是現實的狀況就是,我們無法直接把手伸到國外抓人。

所以嘴巴上強硬有什麼作用?
閉上嘴,做點實際有用的事情,才是現在應該做的事。
舊 2025-01-09, 06:53 PM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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