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者投書【《憲法訴訟法》修正案打算改什麼?在吵什麼?比較4國大法官選任程序、判決門檻與缺額解方,看懂關鍵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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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黨立委翁曉玲近日提案修正《#憲法訴訟法》,首先定義原法條中「現有總額」為《憲法增修條文》法定大法官人數,即15人,而非現行實務認定的在任大法官人數;並將憲法法庭所有判決與暫時處分裁定的同意人數從「現有總額」過半數提高為2/3以上,即「超級多數決」。
在當前7名 #大法官 已卸任,立法院又尚未排審大法官人事同意的情形下,草案一出引發不同聲音論戰,贊成者認為明定最低人數,能讓憲法判決更有正當性;反對者則憂心這將讓憲法法庭難以開議、大法官難以行使職權,損害人民權益……
不過是規定了人數,有那麼嚴重嗎?若梳理不同意見者爭論的法律焦點,可看出兩個關鍵的制度問題:
1️⃣.翻開其他國家違憲審查制度的法規,不少都有明定表決人數,那他們怎麼面對「新大法官還沒選出來」的狀況?又如何確保憲法法庭不會因為外部因素而停擺?
2️⃣.關於表決門檻,目前除關乎憲政的判決必須2/3以上大法官同意,其他一般案件下修為過1/2。從比例看,其他國家門檻真的比台灣嚴格嗎?又門檻高一定都是好事嗎?
本文中除了比較台灣與 #美國、#日本、#德國、#加拿大 四國的大法官選任、評議、表決規定,也整理其他國家「無法開庭時的處理機制」,各國規定雖互有優劣,但都有維持憲法法庭穩定運作的共同點。
民間司改會投書指出,大法官人數不足的確會影響裁判正當性,但修法借鑑國外不能只學半套,應如國外有其他方式處理大法官人數未達評議門檻的問題,以維持憲法法庭的穩定運作;同時說明表決門檻下修前,法界已經過多年司改討論,認為「提高表決門檻是無視歷史經驗的倒退修法」。
「#司法改革 的目標,從來不是徹底摧毀司法的公信力,然後令其停擺;而是如何透過改革,獲得一個更值得人民信賴的司法。」
而無獨有偶,10月14日韓國憲法法院因國會遲不通過新法官任命,只能經全體法官一致同意,裁定暫時停止適用法律對大法官人數規定,讓違憲審查制度可以在「缺額」狀態勉強運作。台灣若通過修法,憲法法庭會就此癱瘓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