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2002年當時工時修的很爛的情況之一: 四週及八週
變形工時 (彈性工時)
簡單的說,總工時符合勞基法即可,最常見的就是做2休1
很多行業都適用這種工時,就看那個資方背後力量大,那個行業就先被適用
採行4週彈性工時制度的行業
如果以1個月30天,4週休8天,月工作日是22天,
12*22=264 / 264-240*24 需加發24小時的加班費
狠一點的就偷偷在出勤裡加塞3天的排休,視為排休上班,加班費加給1天工資去抵算(這應該不合法)
再狠一點的就...12小時中,塞入"休息時段",那就不是12小時了而可能變成10~11小時
(但,在休息時段可以不理會保全的工作嗎? 如果可以,那就沒事,如果不行需待命,那依現在的解釋就應該算工作時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