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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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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y 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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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惡蟲
地下金流一直有在抓,之前就有抓地下匯兌的,還被人抱怨說做一些幫外勞匯兌的工作還被政府大題小作的抓捕。
但是單純只是幫外勞換些外幣的,其實地檢署都會輕輕放過,問題是有些就是做洗錢的,幫忙把一些犯罪所得轉匯出境的,那些當然要抓要抄。

而這些地下匯兌也會採取各種規避的方法,要查自然也不是那麼容易。

附帶說一下,整個詐欺集團的分工是非常龐大的,車手、機房是常見的,相對容易查獲,但基本屬於免洗工具,抓再多對止詐的效用也有限,水房比較有用一點,不過現在很多改用加密貨幣,查緝上比較困難。

最難的是整個集團的首腦,那是非常難抓的,因為他會躲在幕後,不跟任何一個單位有直接聯繫,所以通常需要去策反被查獲的幹部,才有機會抓到首腦。

另外就是金主的部分,很多集團本身有一些特定的人會提供金錢,作為集團早期成立時作業資金需要,之後再從獲利分紅。金主有些可以從查...

[中華民國 - 詐騙 - [車手]的負擔賠償責任與處罰刑度]
#1

2024-06-04 14次面交取款4720萬元 落網工人車手擔全責判全賠

台南鷹架工人柯姓男子年前加入投資詐欺集團,擔任面交車手,收取現金1.5%為報酬,
去年9月初至10月底前後14次向被害人詐取金額高達4720萬元,最後一次遭警方以假鈔誘捕落網,
一審被判2年10月,不服上訴中。
被害人也提民事賠償,法官認他應負連帶賠償責任,判賠4720萬元。

柯辯稱,蘇姓被害人交付的金錢,並非全部都是他收取,且他收取的金錢絕大多數已經上交,
他只收到報酬2、30萬元,他願意賠償70幾萬元。
但蘇並不同意。

台南地院認柯與詐欺集團其他成員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他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斷,一審判2年10月,柯及檢方均不服上訴二審。

民事庭認為,柯與其所屬詐欺集團其他成員基於避免遭查獲等考量,分工以達詐騙蘇的同一目的,
自屬共同侵權行為人,應對蘇所受損害負連帶賠償之責,且蘇有權對共同侵權行為人中任一人請求全部給付。
法官認蘇主張柯應就其所受全部損害負侵權行為賠償責任,依法有據,應予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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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24-12-10, 07:42 PM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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