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惡蟲 你現在要問的是本案還是通案?
 我回答你的是依據目前為止的訊息,本案的霸凌部分,沒有適用刑法之處。
 高檢署那篇文中講的是通案。
 
 以該文中1∼3為告訴乃論之罪,沒有告訴人無法追訴。
 4以後的罪名,需要有物理上的行為,如果該分署長只是單純透過交辦事務來施壓,是很難成立的。
 再之後的跟性有關的罪名,那就目前為止,應該是無關的,你認為有嗎?
 
 
 最後補充一下,一般公務員涉案,調職是一個基礎的動作,等待調查結束後,才會有正式的懲處。
 所以最初的調職處分是正確的。
 
 但是現在記二大過免職,這處分是否恰當,會有爭議的,將來不管是透過行政訴訟或是後面的職務法庭,有可能會被撤銷這二大過免職的處分,讓她回復原來的職務。
 這是你想看到的結果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