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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用: 
	
		| 作者ansible 完整強制驅逐條件羅列如附圖所示(感謝小肥羊學長提供法條出處):
 其中第二條之
 
 第五項就是法院裁判並宣告驅逐出境。這條在移民署抓人遞解出境時並沒有發生。
 
 第六項嫌犯雖受外國政府通緝,但外國政府似乎沒有請求協助,故本條不適用。
 
 我認為本案唯一適用第七項,即嫌犯有危害我國利益之虞者,不需要再經過法院裁判,
 
 即可強制驅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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損害台灣哪個利益?
 
基本上說不通的   我贊成驅逐這敗類出境
 
但是麻煩走一下流程
 
他若在台灣殺人放火   那沒問題
 
重點是他在台灣沒有犯法被抓啊
 
不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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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冰的啦魔王大人
 沒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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