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GOLDHAN
事情永遠不會是只有0跟1
圖利看政策最準了啦,真的要講圖利 不然就來談論柯任內 北市圖利的政策有哪些
稍微有在關注都能清楚看出誰才是真正在圖利財團的人
(A段)
之後的20%獎勵 也都是都更獎勵中原有的基準,因為京華城年限不符合不符合這些獎勵,所以都審會要求他們除了原本要適用這些獎勵的各項建築標章條件外還額外多附加了很多條件 必須認養建構周邊的公共建設、必須提供一定數量的停車空間供鄰里使用,而且還必須繳幾十億的保證金 來確保有做到這些承諾事項才能得到這些獎勵
(B段)
回歸本質上 京華城經營不善,你當然可以選擇依法 不給 大家耗在那邊造就一個冷清建物擱在那邊,冷清8年後到達30年都更年限,自然享有那些獎勵
北市有因此損害到公眾權益嗎? 京華城再擺爛8年這些獎勵還不是到手
與其冷清放在那 創造雙贏有問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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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你提到的京華城內容,我認為有"岐義"或是"關鍵"的地方,還是補充看法。
(雖然也都是以往有討論過的東西)
1. 圖利
現在針對京華城案討論,其「圖利」是指「圖利罪」(法律名詞),下方資料供你參考。
破解圖利陷阱(法務部廉政署編製108年)
引用:
前 言:
分辨「圖利」與「便民」並不困難,公務員執行公務,
在法律範圍內,給予民眾方便,人民得到再大的好處,都是
合法便民;如果明知法律規範卻故意違反,給予民眾方便,
就算只獲得幾塊錢,還是會成立不法圖利。
[quote]
公務員的圖利行為,除須具備公務員身分外,
亦須應符合「明知故意」、「違反法令」、「獲得
好處」等三項圖利要件,才會認定成立貪污治罪條
例第6條第1項第4款或第5款所稱的圖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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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20%獎勵
從你文章的描述來看(A段全段),很明顯你認為其並"無違法之處"
但是(B段前),又會讓我感覺似乎,你也知道其並未"依法處理"
總之,我還是假設你的觀點是(有錯請指正)
2.1. 並無違法(圖利罪)
2.2. 這樣子做是WIN.WIN
3. 你論述裡(A段)(B段)反黃的部分,就是我認為"20%獎勵涉及圖利罪"的原因..(也就是看法不同處)
4.
事情永遠不會是只有0跟1
但說到底,法律上,此案有罪或無罪,那其實就是0跟1,二個選擇而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