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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要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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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Dec 2006
文章: 14
引用:
作者蠻荒
很難想像,台灣居然連法官都不知道、用鐵鎚敲人有多殘忍
更別說是拿鐵鎚敲頭了.......


重點是⋯⋯ 「情節最重大之罪」
所以,”鐵鎚敲人有多殘忍”但可能非”最”殘忍
法律人可以再玩一招,跟無限上訴一樣⋯
敲一下,殘忍但非最殘忍!因為敲2下,更殘忍
敲2下,殘忍但非最殘忍!因為敲3下,更殘忍
敲3下,殘忍但非最殘忍!因為敲4下,更殘忍
⋯⋯
死刑非死刑
無期當然非無期!

法律最偉大,法官最公正廉明!
舊 2024-10-09, 03:36 PM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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