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哈
我有看過民眾堂的說帖,有思考過這一點,
其巧妙之處就是在於他們把"施行自治條例第25條"加了一點料...
1. 無視「政府認為土地有合理使用之必要時」
明明這個案子是京華城依都市計畫法24條提出的,什麼時候又變成"政府認為土地有合理使用,得擬定細部計畫"了
2."畫龍點睛"之作是在"施行自治條例第25條的容積率"後面,加了一個刮號:(包含容獎)
可以這樣子解讀嗎? 我是沒去問過專家啦,十之八九是在放屁...
京華城的公展資料裡寫的非常明白,京華城方是依都市計畫法24條提出的
其中的提出是指"土地權利關係人...自行擬定或變更細部計畫"
之前我曾點了一下:一個是講廠商自提,一個是講政府提出(細部計畫)。
所以,33的說法,完全是騙傻草用的...
之前(33第一次貼文時)不就有一個傻子嗆你,為何33要聽監察院的糾正了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