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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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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y 2001
您的住址: 台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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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healthfirst.
你引用的法條錯誤

中獎繳的是中獎人給政府的所得稅
不是買賣的營業稅

這個不是人人都有
不是以買賣行為作為前提的「贈品」
是機會抽獎的「獎品」

這個跟消保官問問看怎麼處理吧
評估耗時耗力耗錢的成本
跟家樂福協調
雙方互相退回獎品、退回稅金也是辦法之一



樓主無法以買賣行為跟賣場爭取權益,那剩贈與、契約來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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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24-09-15, 05:45 PM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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