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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pr 2017
您的住址: 陣亡者的靈堂
文章: 3,181
引用:
作者polor
賣場(贈與方)有收稅金也就是買賣行為,這更難推拖。

民法 - 345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000001&flno=345)

第 345 條
稱買賣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支付價金之契約。
當事人就標的物及其價金互相同意時,買賣契約即為成立。

你引用的法條錯誤
引用:
所得稅法
第 14 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0340003&flno=14

第八類: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凡參加各種競技比賽及各種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皆屬之:
一、參加競技、競賽所支付之必要費用,准予減除。
二、參加機會中獎所支付之成本,准予減除。
三、政府舉辦之獎券中獎獎金,除依第八十八條規定扣繳稅款外,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

中獎繳的是中獎人給政府的所得稅
不是買賣的營業稅

這個不是人人都有
不是以買賣行為作為前提的「贈品」
是機會抽獎的「獎品」

這個跟消保官問問看怎麼處理吧
評估耗時耗力耗錢的成本
跟家樂福協調
雙方互相退回獎品、退回稅金也是辦法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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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24-09-15, 05:23 PM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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