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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Feb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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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作者blair
我只是在強調圖利罪的荒誕之處
行賄收賄都很明顯無爭議,就是要去抓金流
但是圖利罪是個讓公務員放棄積極行使公務的最佳理由
因為行政上既有裁量權
但標案失敗方檢舉後
有沒有圖利幾乎等於法官說了算
這代表的是只要公務員不做事就不會孳生圖利的可能性
接下來勢必在立院會去提案刪除圖利罪
畢竟這條是本國獨特之發明

京華城案已經公認違法,連劉德華法官都認證,這不用凹。

明知違法而執意放行,就是圖利。目前有太多證據證明阿北就是「明知違法」且「涉入甚深」

以下鍾小平說的:之前大家說的甲章,實際是彭副與柯互相退讓的結果。原本彭副自己就可以決行,但他覺得蓋下去會去坐牢,所以跟柯P說他不蓋,他寧願辭職。

柯P覺得如果彭副職了,京華城案可能會告吹,於是和他爭執,最後兩人互相退讓,讓彭副蓋自己的甲章。

所以彭副蓋甲章柯P完全知情,也完全知道後果。

所以我是不相信柯P沒收錢啦,如果沒收錢,為什麼要冒著坐牢的風險把自己的章押上去?
舊 2024-09-05, 08:09 PM #7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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